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取保候审程序后最终被判处实际监禁刑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公安机关之所以会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多数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根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判断,因而公安机关尚未能够掌握充足的事实证据以申请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尽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公安机关仍应继续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调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是由于案情较为轻微或者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在这些案件中的侦查力度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