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的疾病。
收养手续:
提交书面申请;
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
准备收入和社会关系证明:用以证明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能力;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由民政部门认可的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收养证明。
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并进行家访调查;
经过审查合格后,由民政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
前往福利院办理具体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