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毫不犹豫地立即使请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从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构的审问或是遭受强制措施起,他们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刑事拘留日”实际上也即“强制措施实施日”。在侦查过程中,被控告者仅能委任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尽速让律师参与案件的处理将为其留出充足的时间去熟悉案件状况,作出周全的准备并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反之,如果等到案件后期才引入律师,那么辩护工作将会变得更为被动和困难。当辩护人接收到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必须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