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即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您的案例中,车辆是使用男方提供的彩礼钱购买的,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提供的情况,这笔彩礼钱用于购买车辆的行为发生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因此,该车辆的购买属于婚前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该个人所有。
此外,裁判文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262号】案例中,法院认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涉案车辆,不论购买涉案车辆的款项来源如何,均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裁判案例,可以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车辆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