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宪法之规定,若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且被宣告缓刑之人,曾依照程序缴纳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则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归还。关于此事之详细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其内容明确指出:“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其违反相关规定,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司法机关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直至执行逮捕。”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所缴纳的保证金通常会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得到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