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的“明确认知”是指行为人对于赃物的性质有着坚定不移的理解与认识。
2、另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对于赃物性质的明了,不仅包含了对于赃物性质的明确认识,同时还涵盖了对赃物可能性的认知,换言之,即使行为人依据已知的实际情况推断出该物品具有成为赃物的可能性,便可认定这就是行为人的明知。针对如何评估行为人是否真的明了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以主观感知为主导的论点、以客观事实为准绳的论述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观点的争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