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情况,公安机关拥有批准决定权;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涉及到需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则由检察院负起责任进行批准;如果案件进入了审判环节,在此过程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话,便应由法院来做出批准决定。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批准决定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