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而言,被取保候审人是允许离开其常住地的,然而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任意前往偏远之地。关于是否能够进入其他省份,这取决于该地区公安部门或者法庭的特别规定。通常来说,被取保候审之人应在未征得执行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定居的城市或县城。倘若因工作需求、日常生活等正当原因而需要跨越省界,原则上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是必须获得批准方可成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