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开设赌场罪主要取决于被指责之人是否实施了客观存在的聚众赌博、设立并经营赌场、将赌博作为职业的行为。关于“开设”这个术语的定义,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在商业场所为赌徒提供场地、设计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下注,以便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之外,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创建赌博网站,或者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赌注,以及通过接受电话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参与者并不需要聚集在同一地点,同样可以视为开设赌场。如果只是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合理的场地租赁费用和服务费用,则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提供赌场后,无论本人是否亲自参与其中,是否从中获取利润,都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影响。因为开设赌场会吸引大量的人前来赌博,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赌场的收益也因此更为丰厚,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一般的聚众赌博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特意在赌博罪之外单独设立了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