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倘若经过公安部门的深度调查核实,已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犯罪行径,那么便应对其实施法律惩戒。
然而,若经公安部门全面细致的搜寻,未能找到任何证据或是现有证据无法精确地证明该涉案人员的罪责,那么将无法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