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跨地域的案件依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及其涉案人员的实际行为举止。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宗旨便是为那些符合特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程序进行过程中提供人身自由保障,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奉行随时接受传讯的义务等等。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或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