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拘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在此期间内,倘若公安部门已经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证据,便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实施逮捕措施,然而,此项申请必须连同相关证据同时上交。若该申请得以通过批准,则羁押期限将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