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否受到监控以及监控的程度如何,主要是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执法机构来决定的,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绝对答案。
然而,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收到传唤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执法机构有权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实施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