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对阁下的至亲好友实施了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那么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并且这种行为不允许通过连续传唤或拘传来变相地进行羁押。如果涉及到了刑事拘留的问题,除了三种类型的案件因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而例外之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拘留人员的家属或单位告知清楚。
其次,作为近亲属,阁下享有知情权。无论采取电话通知还是邮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方式,您都有权向负责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询问涉嫌的罪名以及关押在看守所的确切地址等详细信息。
最后,如果您的至亲好友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批准逮捕,那么仅有律师才能够与其会面。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家属或朋友并无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只能等到法院正式开庭时才有机会相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