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洗钱罪的构成为四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保护的对象——首先,洗钱罪所针对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与执法机构日常行动的公正性。
2.犯罪者实施操作的具体情况——洗钱罪在法律上的客观方面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所涉及到的是非法的毒品交易、黑帮性质、恐怖活动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这些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却依然选择掩盖、隐匿它们的来源及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洗钱活动。
3.适用于法律的主体——洗钱罪的适用主体,被法律定义为所有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意图——洗钱罪的犯罪意图主要是主观故意状态。
其次,洗钱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及到的是非法的毒品交易、黑帮性质、恐怖活动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这些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却依然选择掩盖、隐匿它们的来源及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的洗钱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