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照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内,执行机关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之规定条文:
1.未获得执行部门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2.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详细报告;
3.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或阻挠;
4.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