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是否进一步实施逮捕,其关键因素在于侦查机构对于案件调查工作的推进程度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充足性与可靠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拘留的过程中所能持续的时间上限为37天,在此期间内,侦查机构将对有关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并评估是否已经具备了逮捕的法定条件。若经审慎考虑后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随后,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