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承担责任。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学习、生活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管理职责: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应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学校应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学生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
在某案例中,学生小甲与小乙在学校楼梯口相撞受伤,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情况,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
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在学生受伤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