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检、法三大国家司法机关均有权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就程序层面而言,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情形:
首先,当公、检、法三大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当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后,公、检、法三大国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因此,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公、检、法三大国家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