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理中,我们总结出了一套明确的不起诉标准:
首先,若该驾驶人员的醉酒程度较轻且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有限时,我们将会考虑不予定罪处罚;
其次,若犯罪情节过于轻微以至于无需司法机构予以刑罚的情况下,我们亦将考虑免于对该驾驶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例如,当醉酒驾驶汽车的行为人没有任何加重情节,同时又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满足缓刑适用条件时,我们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再者,若酒精含量低于170毫克每百毫升,且行为人有真诚的认罪悔过表现,且无其他加重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考虑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最后,若酒精含量低于100毫克每百毫升,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有限,我们会认为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因此不会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