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框架下,对于某个人所犯的严重犯罪行为如重婚罪与强奸罪等,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惩处。
其中,对于数罪中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刑罚,应按照规定执行有期徒刑;而对于数罪中同时包含有期徒刑与管制,或拘役与管制的情况,在有期徒刑、拘役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管制刑罚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此外,若数罪中涉及到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也必须予以执行,且在附加刑罚种类相同的情况下,应将其合并执行;若附加刑罚种类各异,则应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