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已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然而由于尚未判决定罪,因此在这段时间内无法增设任何额外的刑罚。然而,当进入审判阶段进行裁决时,存在着因脱逃行为而加重惩罚的可能性,即将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的脱逃罪所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那些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如果试图逃离监狱或其他监管场所,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