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一级的法定最长期限为37日。此项期限涵盖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期间所享有的最长侦查拘留期限(即30个自然日),以及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并获取批准逮捕许可申请所需的7个工作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该项期限的相关具体规定详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九条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