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往往需要依据实际案情并结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所有涉及到洗钱犯罪行为的案例,一律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点案件范畴,同时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便对其进行公正审理判决。
如若案件涉及到极其严重的跨国洗钱活动,则有可能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机构进行统一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