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企业职员在任职期间涉及吸收公众存款之违法活动,而实际上却对相关情况懵然无知,那么这类职员可能无法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任何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其中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需接受法律制裁。
然而,若该职员能够有力地举证表明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且从未从该活动中谋取任何不当之利,那么此类情形通常将被排除在犯罪认定范畴之外。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仍需结合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剖析,法院亦会综合考量涉案职员是否已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