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准许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期限内的各项规定,接受公安司法部门随时的召唤以及相关配合事宜。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应恪守以下几项行为准则:
第一,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不得随意离开其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第二,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第四,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擅自进入特定场所;
第二,不得私自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