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罪名所涉及到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首先,从其客体层面来看,它侵犯的乃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其次,从其具体的犯罪对象来看,即所谓的“公众存款”;
再次,从其行为表现形式上来说,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关于该罪行的主体资格,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目前通说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定的年龄标准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此种罪名的主体;
最后,在主观心态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将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严重的扰乱性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