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并不一定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倘若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个工作日的话,则总共可达至37天。假如到了第37天,被拘留之人仍旧未能获释,那么他必定是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般来说,公安部门往往会在对当事人进行拘留的30天内将其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定,公安机关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情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抑或是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疑点和漏洞,公安机关便有权自行更改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