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禁者仍有机会获得提前释放。具体来讲,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发现被拘禁者并未涉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得以获释;
第二,依据法律规定,该被拘禁者无需负起刑事责任,故而得以释放;
第三,若被拘禁者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则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从而实现释放;
最后,如果被拘禁者虽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不宜继续羁押的法定情节,也可依法办理监视居住手续,进而实现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