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贿案件中,倘若当事人收到的并非真实货币,而是伪造货币,这仍被视为一种完成型犯罪。这是因为,受贿罪的定义包含了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优势地位,向他人索取钱财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所赠财物,以此来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对于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承诺受贿,
其次是实际接收贿赂,
最后是行为人确实为他人谋取到了某种利益。其中,承诺受贿仅代表了犯罪意图的表达;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则是受贿行为的交换条件;只有当受贿人真正地接收到贿赂时,才能算是他们所追求的直接结果。
因此,只要受贿人已经实际收取了贿赂,就意味着他们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目的,进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只需具备一个行为和一种故意即可,即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并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会对受贿既遂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再者,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即使索贿未能如愿获得贿赂,也依然表明行为人尚未达成犯罪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所述的未遂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旦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实际上缺乏理论支持。
最后,关于受贿人收到的是假币的问题,这只是行贿人的一种欺诈行为,并非受贿人的主观意愿之外的因素,因此无法排除受贿人实际接收贿赂的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