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启动保释程序:
1、针对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且经采取保释措施后,依旧认为无法排除现实社会潜在危害因素之人;
2、具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以及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她们在接受保释之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性影响;
3、预计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保释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之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