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使用非法制造或废弃的信用卡来进行欺骗性消费,其次是通过假借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来取得信用卡并进行非法消费活动。
此外,也存在罪犯捡到遗失钱包后,利用其中他人的身份证件和信用卡进行非法消费的可能。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透支,或者明明具有还款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均可被视为恶意透支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