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通常来说,在正常的情况之下,相关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员被逮捕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批,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明确答复。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被捕之日开始,计算一至三个工作日加上七个自然日即可得出最终的时限,即八至十个工作日之间。
二、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遇到犯罪嫌疑人属于“流串作案”(即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多次作案”(达到三次及以上)以及“结伙作案”(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相关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被捕之日开始,先计算出三个工作日,然后再加上可能延长的一至四个工作日,最后再加上七个自然日,即可得出最终的时限,即十一至十四个工作日之间。
三、对于那些涉及到“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相关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被捕之日开始,直接计算出三十个工作日,然后再加上七个自然日,即可得出最终的时限,即三十七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所有情况的总计算公式为:从被捕之日开始,先计算出一至三十个工作日,然后再加上七个自然日(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即可得出最终的时限,即八至三十七个工作日之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