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是允许申请人前往外阜进行短暂旅行的,然而,此项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司法机关(即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义务严格遵照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的规定。因此,尽管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但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成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