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需获取充足的证据支持,便有资格实施抓捕,且并未对此设置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出了刑事拘留决定书之后,即可按照流程执行抓捕工作,随后将嫌疑人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若公安机关认为某名被拘留人员需要接受更为深入的侦查和审判程序,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