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合伙制骗合约犯罪行为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各个参与者在整个犯罪计划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他们所处的特定位置来进行责任分配判断。
具体来说,这样的责任划分需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整体策划、实际行动的执行以及所得利益的获取等多个环节。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责任范围主要会被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主导骗局进行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其中并且起次要作用的人以及受到胁迫或者引诱后来被动加入这个集团的人。对于首要分子,他们将会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那些起次要作用的人,他们将根据自己在整个骗局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参与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受到胁迫或者引诱后来被动加入这个集团的人,他们的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则会显得较为轻微。
另外,如果有任何一方在明知道其他人正在从事诈骗活动时仍然向其提供协助,那么他/她也有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员,并因此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