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经济往来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将相关从业者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各项事宜进行的管理和实施视为其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尤其是当这些投标人为求获得投标资格,而向相关从业人员行贿以获取特殊待遇,或者由后者针对性地制定投标门槛,人为提升中标概率;甚至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环节中,行贿行为人为了争取到工程承包权,向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者行贿等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经济往来过程中的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