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的是,在法律规范中,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会议会面次数未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律师能够频繁地探访涉案人员,这一点可能被许多人误解为仅进行过一次会面。
然而,实际上,律师们所付出的努力远不止于此。他们的工作重心始终围绕着司法程序的推进展开,而并非仅仅局限于与家属的沟通交流。
会见环节作为辩护工作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发挥着奠定基石的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