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取保候审这一类诉讼案件过程中,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往往需要频繁地与当事人面谈以获取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资料,以便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从基本规定来看,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拥有会见证人的权利,并且视具体情况而言,律师的会见次数并无明文规定的上限,而是主要由案件的复杂性及辩护工作的实际需求来决定的。通过与当事人会晤,律师能够深入了解案情的全貌,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能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