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所定义的内容为:犯罪分子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为手段,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迫方法,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处于自愿且女方主动积极配合,则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无法认定其有罪。在实际案件中,关键问题在于判定是否确实存在着违背女方意愿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