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一般会被视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无偿占有这部分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高于标的20%,高出部分可以主张退还,但具体的退还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对定金的退还方式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