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申请被驳回,意味着其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认定标准,此时会详细阐述相关理由。如若当事人认为自身情况可进行调整以满足申请要求,则可尝试做出相应改变后再次提交申请。
然而,若无法实现改变,则需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收到此类申请时,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