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关于刑事拘留,需满足预定特定条件方能施行,并不意为所有涉嫌犯罪之行为皆必须依法接受刑事拘留之制裁。
2、以下所列即刑事拘留所需遵循之法定程序及必备条件: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可疑分子,如存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被及时发现等情况,则可立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具体拘禁期限需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此外,对于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审查与深入调查取证后,若认定其具有逮捕必要性,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撰写提请批准书,连同相关案卷资料、证据,一并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此项时限原则上必须严格遵守。
然而,鉴于部分案件重大且复杂,在三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做出决定,或者对案情存在较大争议等“特殊情况”,法律亦赋予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延长至四日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