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期得以延长,然而最长的期限亦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即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之中,对那些遭到刑事追究但尚未被刑事羁押者,为了防范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依法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签署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听命出庭作证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在此期间,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