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伤害案件过程中,必须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体损害程度以及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各种痕迹、物品、致伤工具等进行严格的检验与鉴定工作。
在接到伤害案件的投诉后,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即24小时之内)完成伤情鉴定报告的制作,同时向受害者提供指定的鉴定机构以供其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以及受害者当时的伤势状况及其在医院所获得的诊断证明,若具备立即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后的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且在接下来的3天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伤情较为复杂且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情况,则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那些可能会影响组织或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例,待伤情稳定后再行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文书。
在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委派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负责实施。如果伤情鉴定存在较大难度,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那么伤情鉴定就应由三名以上的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的法医官负责实施。若是需要邀请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鉴定的,则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并将被聘请人的信息详细记录在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