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所载明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对洗钱罪的量刑金额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原则。这一量刑标准被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
然而,具体的金额标准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详细的列举,而是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同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标准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举例来说,目前阶段,“数额较大”一般定义为超过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则是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上限则设定在了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请您务必注意,上述所提及的金额仅作为示例,并不代表的法定标准,实际情况应以的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