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环节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这种会见行为并无次数上的明确限制,然而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预约申请以获得批准。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阶段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相较于侦查阶段,律师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会见行为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或监听,他们可以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私密且不受干扰的交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