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层核心部门,其反洗钱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与完善反洗钱政策法规体系;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业务进行规范化监管;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侦查涉及洗钱犯罪行为的相关案件等三个方面。
其中,“推动洗钱罪”通常是指,任何个人或团体故意参与、筹划并协助实现将非法获取的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实质来源的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不提供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或者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