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被依法刑事拘留并关押在看守所中的嫌犯无需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或劳役。看守所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拘禁和监管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司法机关,对所有被收押者提供的饮食皆由国家承担责任,然而他们的生活环境并非优越,许多日常生活所需物品都需自行付费购买。
值得强调的是,在看守所内,无论身份地位如何,被拘押者在待遇上一律平等,并坚决遏制狱霸或看管人员的不当行为。出于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的考虑,看守所在日常管理中并未组织在押人员进行劳动,但会定期开展旨在帮助他们重新塑造自我、重回社会的教育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