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指定进行监视居住的被告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获得律师会见。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在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自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便有权利向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资料,同时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交流。
然而,如若所涉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律师在会见时则需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因此,能否进行会见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侦查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